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 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晋财资〔2018〕12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资产出租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资〔2020〕6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废处置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三条报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 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中心初审汇总,集中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院党委会审定后,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处置,处置结果报教育厅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使用部门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仪器设备报废须由使用部门组织三名以上相关技术人员(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能工巧匠)进行技术鉴定,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完成《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
第七条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通用办公设备)处置申请表》
2.《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仪器设备)处置申请表》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4.《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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